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文学出版社干部,住(略)。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以其已就本案纠纷的解决与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某君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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