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邝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上诉人邝某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某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改判本某的债务由真正的债务人许某偿付债权人;二、本某、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李某负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李某通过邝某介绍认识许某。2009年5月20日李某与邝某及案外人冯继军签订《贷款合同书》。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即2009年5月20日至11月19日,月利息4%,以永兴县人民大道中路X号房屋一套作抵押并约定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许某于2009年5月29日向李某借款20,000元。2009年7月27日许某又向李某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30日止,许某共向李某累计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许某只支付了利息,本某尚未偿还。2010年1月8日上午,李某与许某、邝某及案外人黄某某一起协商偿还借款之事,由许某向李某、邝某及案外人黄某某作出承诺,并书写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为:“今欠到邝某、李某、黄某某等人现金壹拾壹万元整(即邝某3万元、李某5万元、黄某某3万元),限期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前一笔还清,若未按时还清此款,则许某自动将自己住房无条件交给邝某全权接管,任凭处理。另在这期间,每月利息绝对按每月的三十日准时付清。若上述两点未做到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一律由许某本某全部承担,不能造成邝某的任何损失。特此承诺。并说明:按期未付清此款,超过时间则处罚壹万元整。(超过2010年4月30日,则罚款壹万元整)含本某利息。担保人邝某。”此后,许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李某、案外人黄某某找到许某,由邝某在永兴县牧工商旅馆五楼开了一间客房,李某、许某、邝某及案外人黄某某于2010年5月24日至25日在永兴县牧工商旅馆五楼协商还款一事。李某、黄某某于5月25日下午离开旅馆吃中饭,要求邝某看管许某,许某要求回家一趟,邝某答应了许某的要求,嗣后许某去向不明,李某为此与邝某发生争执。后李某、邝某、黄某某三人经协商,由邝某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关于李某、黄某某现金8万元、利息1.28万元,共计92,800元,大写:玖万贰仟捌佰元整,我承担还款。但需要时间,日后将兴旺煤矿分得补偿款用以还债。现争取三天暂付现金4-6千元。(注:时间3-4个月争取还清)。”落款时间为2010年5月26日。邝某于2010年5月28日支付李某现金4000元。李某以许某的债务已转移由邝某偿还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邝某偿还借款本某46,000元,支付利息22,720元,共计68,720元;二、本某案件受理费由邝某负担。2011年2月,邝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一、撤销2010年5月26日李某胁迫邝某所书的“承诺书”;二、判令李某立即返还邝某现金4000元;三、由李某向邝某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四、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如下判决:一、邝某应偿还李某借款50,000元、利息8000元,共计58,000元,减去已支付本某4000元,邝某应偿还李某借款本某54,000元,限邝某于本某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邝某要求撤销2010年5月26日李某胁迫邝某书写的“承诺书”并立即返还4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邝某要求许某向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8元,反诉费105元,共计1623元,由邝某负担。

本某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某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许某在2012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54,000元,逾期未履行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邝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某纠纷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李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邝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邝某负担;

五、本某议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某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上述调解协议上签字,本某解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本某无正文)

审判长许某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