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乾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农民。2012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乾县看守所。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趁在(略)王某卫生室看病,该卫生室无人之机,盗走王某放在药房床上挎包内现金3088元后逃走,在本村商店用赃款中30元购买软猴王香烟一条。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现金3058元和软猴王香烟一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目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趁在(略)王某卫生室看病,该卫生室无人之机,盗走王某放在药房床上挎包内现金3088元后逃走,在本村商店用赃款中30元购买软猴王香烟一条。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现金3058元和软猴王香烟一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案件照片,庭审记录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目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被追回,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2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兵彦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