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钱某某,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炎敏、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李某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欣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李某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尊重,以维护稳定、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伟民

审判员陈洪之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劲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