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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田某电服务公司诉被告彭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新田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农民,系被告彭某甲之父。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田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于2012年2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被告彭某甲因擅自攀爬其屋边放置的高压变电器平台面被高压电击伤。2012年2月22日原、被告于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现原告请求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新田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被告彭某甲医疗费、交某、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人民币(款交某院转付被告);

二、被告彭某甲领取赔偿款后,同意该案结案,以后不得再以此事以任何某式或理由要求赔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新田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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