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办公室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山响沙图书发行中心,住所地北京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中心经理。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住(略)。
被告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内蒙古第三建筑公司第二分公司保卫科长,现为自由职业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布某巴雅尔,该出版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王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华书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街X巷西口。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书店经理。
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北京中山响沙图书发行中心、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栗某某、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呼和浩特市新华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王某甲于200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王某甲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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