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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某(亚洲)有限公司与广州保利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3-1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04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网某(亚洲)有限公司(MDY2(ASIA)(略)),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国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浩仑,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保利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506A。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2003年9月22日,网某(亚洲)有限公司(简称网某公司)以广州保利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保利达公司)擅自将其保存的网某公司的游戏程序代码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保利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理由为:

其于2003年5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广州市讯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该案已于2003年9月30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该案中,广州市讯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其在网某经营、推广的被控侵权的“三国志短信游戏”是由本案原告网某公司提供的。据此,保利达公司认为,首先,其住所地、涉案游戏软件的储藏地以及运行该软件的服务器均在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该案应当在广州审理;其次,本案的审理与前述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本案原告网某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拖延时间;第三,涉案游戏软件都是由广州市讯龙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经营,其收入也是在广州进行结算。考虑到上述情况,保利达公司认为本案在北京审理在查清事实上存在困难,而在广州审理更易查明事实,且不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负担。综上,本案应当在保利达公司住所地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登记其软件或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登记的均是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因此,由于保利达公司进行软件登记的行为是网某公司指控的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之一,且登记地点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网某公司选择在本院提起诉讼是正常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该权利不能予以剥夺。保利达公司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保利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网某(亚洲)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广州保利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及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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