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50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x退休职工,住本市XXX街XX号XXXX室。

委托代理人:徐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X,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XX路XX号XX号楼XXX室。

原告张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8年11月被告因做生意向其借款20万元,2011年2月立据偿还本息25万元,经其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

被告陈X辩称,其立据借款属实,但款项直付其表哥,借款事实不存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1年2月2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0000元,共计25万元,约定在2011年8月之前归还。庭审中,被告辩称,2011年其与原告之女正处恋爱关系,原告之女将钱汇入其表哥账户用于投资,与其无关,后因投资亏损,原告之女称原告有心脏病,为安慰原告才出具借条,该节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反驳认为,被告立据借款后,让其将款汇入被告表哥账户。诉讼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立据借原告本金及利息25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所述款项系其女自行投资,与其无关一节,经本院当庭释明告知被告,让其表哥到庭核实该节事实,被告拒绝配合,亦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故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XX一次性偿还原告陈X人民币2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陈X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玉萍

审判员甄方民

审判员张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化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原告 民间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