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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抚养费、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耒巡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甲(又名邓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资某某(系原告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卜时彪,系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乙(系原告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抚养费、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慧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定方、陈玉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晓冬担任记录。原告法定代理人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时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甲诉称,原告于1993年身患精神病,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每个月工资某近3000元竟然没出一分钱给原告生活,对原告的病情不闻不问,毫不关心,原告只能依靠年迈母亲,每个月仅一千多元的退休工资某活,根本难以维持原告生活及其治疗费用,还有母亲的生活。2009年党和政府出于对下岗残疾工人的关心,拨付了23727.9元安排农机公司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被告竟然毫不顾及父女之情将23727.9元领走供自己挥霍、享乐。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每个月给原告支付生活费、治疗费分别500元;判令被告返还政府拨付给原告投保医保的费用23727.9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邓某乙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3年身患精神病,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的病情不闻不问,毫不关心,原告只能依靠年迈母亲的退休工资某活。2009年党和政府出于对下岗残疾工人的关心,拨付了23727.9元给原告,安排农机公司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把这笔钱领走了,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某,耒阳市农机公司出具的报告、证某、收据、领条,耒阳市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庭审核实查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邓某甲因身患精神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被告邓某乙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义务。被告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治疗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的合法权益。被告却没有对原告尽到监护责任,在没有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政府拨付的投保医保费用2372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八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零六条第某、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乙每个月给原告邓某甲支付生活费、治疗费1000元。

二、被告邓某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归还原告邓某甲的投保医保费用2372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邓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慧勇

审判员陈玉彪

审判员蒋定方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曹晓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某。

第某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某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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