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郝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扬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及辩护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零时许,在林州市X镇万源石化门口路段,被告人郝某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杨某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杨某X当场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X系脑颅损伤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X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郝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已调解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郝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杨某X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撤某、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已调解并履行,且庭审中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郝某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郝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高洁

审判员路宏山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郝某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