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xxx诉被告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该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xx员工。

委托代理人xx,该xx法律顾问。

被告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

原告xxx诉被告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工程施工承包关系。2010年3月,原告承建的xx市工商局办公楼中央空调工程的空调风管制作安装需要找施工队进行施工,就找到被告,在与被告口头谈妥有关承包施工的条件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工程于同年9月完工,12月整体进行了验收某交。今年上半年,双方因工程款纠纷发生诉讼,被告以其弟xxx的名义向xx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原告才知道被告没有以自己名义,而是以其弟xxx的名义与我公司已离职的员工私自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被告在该协议中是以其弟的代理人的名义出现的。与此同时,被告又以其是我公司员工为由向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支付被告养老保险、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工资;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xxx辩称,其弟xxx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xx市X区人民法院一审、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原告与被告之弟xxx为施工承包关系。原告以被告被迫离职后与其下属一酒店签订的施工协议来推脱否定之前存在的劳动关系。从被告提供的竣工资料、工作联系单、材料校验单、工程例会纪要等原始资料,均证明被告一直参与原告项目部工作管理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被告认为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告xxx承建了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同年5月2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兄弟xxx(乙方)签订了《协议》一份,由xxx承揽空调风机盘管下送风风管制作安装和送、回风风口安装工作。被告xxx则作为乙方在该协议经办人处签字。《协议》签订后,xxx负责承揽的空调风机盘管下送风风管制作安装和送、回风风口安装工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xxx暂替工地负责人参与现场管理,故原告支付x年3月15日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2500元。就该工程项目中的工程款、人工费等原告均已支付给被告,由被告向其工人发放工资。工程完工后xxx即离开该工地。后xxx以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为由向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1年10月25日该仲裁委作出了莲劳仲案字(xx)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向被告补缴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1月8日期间的养老保险;2、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1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22500元;3、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00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22500元;5、驳回被告的其它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2010年5月29日《协议》一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竣工资料》、收某、莲劳仲案字(xx)第x号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xxx作为承包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空调风机盘管下送风风管制作安装和送、回风风口安装工程乙方的经办人,负责该工程的空调风机盘管下送风风管制作安装和送、回风风口安装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原告将工程款及人工费用均支付被告,由被告向其工人发放工资。故原、被告之间系工程施工承包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请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被告养老保险、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工资之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xxx不为被告xxx补缴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1月8日期间的养老保险。

三、原告xxx不支付被告x年4月15日至2011年1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22500元。

四、原告xxx不支付被告xxx经济补偿金2500元。

五、原告xxx不支付被告x年4月15日至2011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225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艳玲

审判员宋宏凯

审判员马晓丽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劳动争议 原告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