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译审,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文学出版社工作人员,住(略)。
原告人民文学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文学出版社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哈尔滨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告肖某某,住(略)。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
本院于2003年9月27日受理原告王某某、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被告哈尔滨出版社、肖某某、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某,原告王某某、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3年10月2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出版社、肖某某、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人民文学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人民文学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哈尔滨出版社、肖某某、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王某某、人民文学出版社共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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