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某、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X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系石门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石门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X组朗州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某、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某下欠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3日起利率按照6.925‰计算至偿清日止),被告梁某于2012年5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及利息于2012年8月31日前偿清;

二、被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梁某下欠原告借款本金的100%及利息的80%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辉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金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