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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黄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东坡区X村二部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徐某(特别授权),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东坡区X村二部X单元X号,系郭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艳梅,东坡区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玫瑰园”十三区X栋X单元X楼X号.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玫瑰园”十三区X栋X单元X楼X号,系黄某之妻。

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张艳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被告黄某于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2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27万元。

被告黄某未作答辩。

被告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节后,被告黄某因需要资金分别三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8万元、9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三张。2012年1月20日被告黄某就上述借款27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郭某现金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当日原告将原借条三张退给被告黄某。

另查明:被告黄某、徐某于2008年7月1日在眉山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向原告郭某借款27万元是事实,原告郭某请求被告黄某偿还借款2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与被告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郭某借款27万元,该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某对该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黄某、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已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某、徐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27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7220元,由被告黄某、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文君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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