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富士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西安工业学院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后宰门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挺秀,陕西省西安市畅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安富士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贾纬、沙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在本院审理期间,西安富士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0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富士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西安富士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西安富士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顺
代理审判员贾纬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东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