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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秦X与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秦X,女

委托代理人何XX,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与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以其与被告钟XX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X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珍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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