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47岁,无业。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2月登记结婚,1987年生一女,现年22岁。婚后俩人经常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自2002年至2005年间,经常不回家,2006年至2009年一直在外,无法再维持这各存实亡的婚姻。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叫王某,22岁。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生气,无共同财产和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二十多年,但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无共同语言,最近几年更是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刘红侠

审判员晋京豫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