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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烟台东亚实业总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

时间:2000-11-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个体商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田元昊,北京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东亚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公司经理。

上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烟台东亚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民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上诉人金建公司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金建公司在我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00年6月28日又向上诉人金建公司发出催缴诉讼费书面通知,同意延缓15天,在15天内金建公司仍未缴齐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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