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个体商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田元昊,北京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东亚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公司经理。
上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烟台东亚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0年6月21日以(2000)民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上诉人金建公司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金建公司在我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00年6月28日又向上诉人金建公司发出催缴诉讼费书面通知,同意延缓15天,在15天内金建公司仍未缴齐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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