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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忠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1991年我与被告龚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9月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1995年11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4月15日婚生一女名龚某,1999年6月29日婚生一子名龚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的责任感不强。自2005年起被告沉迷赌博,长期彻夜不归,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不悔改,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彭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户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

2、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龚某辩称,我过去是有打牌赌博的行为,以后尽量改正这些不好的习惯。我对家庭尽了义务,家里的开支是我负担的。我对原告是有感情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龚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彭某与被告龚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2年9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1995年11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龚某,现大学就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龚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年由于被告沉迷赌博,造成家庭经济拮据,原告多次规劝仍无悔改,为此双方时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2年4月23日,原告以夫妻关系日趋恶化,没有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龚某婚后共同财产有长虹29寸彩电一台、海尔分体空调一台、美的分体空调一台、容声电冰箱一台、台式电脑一台。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龚某从相识恋爱至结婚已逾二十年,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育有二个子女,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近年虽因被告赌博等原因夫妻双方发生矛盾,但并未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在今后的生活里改正自己的不良习惯,对家庭多负责任,说明被告已认识错误,有悔过之心,只要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关心、相互谅解,多加强思想交流与沟通,是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依法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龚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某: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汇款专户某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略);开户某:农行武汉市X路分理处,账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朱忠阳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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