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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某诉机关检察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高××,现羁押在××看守所。

原某人民法院审理原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2年×月×日作出(2012)×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某被告人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于2011年×月×日19时15分许,驾驶“金杯”牌小型轿车(临时号牌:京EJ70××)由南向北行至××区X村委会迤南时,小型轿车右前部将道路东侧由南向北行走的刘××撞出,造成刘××死亡,小型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经传唤到案。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某交通支队认定,高××驾驶机动车驶入行人通行范围发生交通事故,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原某。确定被告人高××为全部责任,刘××为无责任。

原某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高××的供述,证人原某、孙某、张某、刘××的证言,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某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诉人高××的上诉理由是,原某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某人民法院根据高××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对其裁量决定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高××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某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高××的上诉,维持原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

代理审判员刘璐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顾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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