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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1)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庭审之前,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偿还被上诉人彭某借款本息48000元,该款项按季度分四次付清:第一笔20000元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付清,第二笔1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付清,第三笔10000元于2012年9月30日之前付清,第四笔8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上诉人刘某在支付上述第一笔费用时,被上诉人彭某将刘某与陈群先签订的合同书原件及100000元押金条原件交给上诉人刘某,并由被上诉人彭某负责协助刘某追回该10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4元,上诉人刘某自愿承担1000元,被上诉人彭某自愿承担6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7.5元,上诉人刘某自愿承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曾莉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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