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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田某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县支行、刘某、田某丙、左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田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县X镇××路西边。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县支行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田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田某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县支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支行,原又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株洲县支行)、刘某、田某丙、左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09)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田某乙的再审申请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9)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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