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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济民工贸公司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海口市佳和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7-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济民工贸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工商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人民银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市佳和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西部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海口济民工贸公司(以下简称济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海口市佳和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5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济民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自公告之日起60日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济民公司在公告送达上述通知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贾某松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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