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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诉被告邓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

被告邓某。

被告杨某。

原告梁某诉被告邓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2010年12月30日原告以40000元的价格将国际生活港的黄氏美味螺蛳粉店转让给被告邓某,被告仅付了5000元定金,余款35000元定于开张之后再支付。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尚有33000元未支付。被告邓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33000元欠款。

两被告没有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原告梁某以40000元的价格将贵港市国际生活港的黄氏美味螺蛳粉店转让给被告邓某经营,被告邓某支付了5000元定金并立写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欠条上载明“今欠到梁某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35000元整)”。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仅于2011年元月支付给原告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3000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邓某之间转让螺蛳粉店经营权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邓某立写欠条后应当履行支付转让款给原告的义务,其拖欠不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邓某支付欠款3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邓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对原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支付欠款33000元给原告梁某。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为313元,由被告邓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某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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