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人张某某于2006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1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7月1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8月1日解除劳动教养。2010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3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被告人张某某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志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新乡市开发区X乡X村将王某某的一头奶牛盗走。后将奶牛拴在新乡县古固寨古二队东南地新荷铁路下一涵洞内,并于2010年3月3日上午牵着奶牛到延津县X乡X村出售。途中有村民发现其形迹可疑而报警。张某某牵着牛在王某村西北地向西逃窜时被延津县公安局抓获。经鉴定,该头奶牛价值3800元。该牛已于2010年3月4日退还失主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延价鉴字(2010)X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加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贰仟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振礼

审判员申长林

人民陪审员马新利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申建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