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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匡某、谭某不服被告双峰县某某局行政征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匡某,男。

原告谭某,女。

被告双峰县某某局。

原告匡某、谭某不服被告双峰县某某局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某、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某、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某、谭某承担。

审判长肖民兵

人民陪审员康菁发

人民陪审员邓华丽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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