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对罪犯刘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X号

罪犯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小学文某,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4月24日作出了(2006)一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以(2008)高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X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X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2年3月2日,提出对罪犯刘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刘某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某、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连春

审判员程丽霞

审判员于宏伟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慧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中 减刑 刘某 罪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