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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方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义生,(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4年11月29日在(略)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方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郭某。原、被告婚后在(略)兴桂路共同购买了住房一套,门面一间。由于性格不合,原、被告夫妻感情淡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方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方某随被告方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婚生子郭某随原告郭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原、被告双方某对对方某养的小孩享有探望权。

三、原、被告在(略)X镇X路共同购买的(桂东房权证(略)字第伍仟陆佰陆拾柒号房产证所登记的)方某名下的住宅(103.07平方某)一套归方某所有,商业门面(22平方某)一间归郭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郭某自愿负担。

六、原、被告双方某它无争议。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某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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