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五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诚贸易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鼎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海市粤华平板玻璃厂,住所地南海市X镇热沙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被执行人南海市粤丰金属加工厂,住所地南海市X镇务庄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厂长。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申请追加人南海市华都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村镇塑沙沙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信诚贸易公司申请执行南海市粤华平板玻璃厂、南海市粤丰金属加工厂和林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诚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南海市华都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进行审查。
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诚贸易公司申请追加南海市华都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佛山市信诚贸易公司认为,南海市华都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法查明该公司的财产状况,向法院申请追加南海市华都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于是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南海市华都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诚贸易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诚贸易公司撤回追加南海市华都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麦均兴
代理审判员文坚
代理审判员江高峰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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