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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与被告成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

被告成x。

原告陈x与被告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2008年10月,双方因闹矛盾开始分居一直至今。故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二子,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成x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陈东x,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陈明x,两个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近几年来,原、被告双方因故时常吵嘴打架,矛盾不断,2008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被告成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其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本院驳回,但之后双方却未能和好,分居至今。诉讼中,原告表示,若法院准予其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二子随其生活,抚养费其愿自行负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书,本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大城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原、被告及其长子常住人口登记卡,刘x、徐x出庭证人证言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长期不睦,二人长期分居,且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之后并未和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二子,因长期随原告生活,其生活、学习环境不宜改变,以随原告生活为宜,抚养费原告愿自行负担,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出庭,本院对原、被告的财产情况无法查清,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x与被告成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子陈东x、次子陈明x均随原告陈x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桂伟

审判员刘保健

审判员邵心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星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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