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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与被告曾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X,女。

委托代理人何XX,女,系原告朱X朋友。特别授权。

被告曾X,男。

被告曾XX,男。

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与被告曾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X诉称,原告朱X与被告曾X系同学关系。2010年初,被告曾X找到原告朱X称因经济周某急需用钱,希望原告朱X借5000元给被告曾X,并承诺不久后归还。原告朱X念及与被告曾X是老同学,且认为被告曾X有还款能力,就将5000元借给了被告曾X。借款后,原告朱X多次找到被告曾X要求还款,但被告曾X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朱X于是找到被告曾X的父亲曾XX,被告曾XX表示一定会归还。2010年12月28日,被告曾X写下欠条,并承诺于2011年1月15日归还3000元,余下2000元于3月X号全部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曾X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请求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朱X借款5000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曾X辩称,原告朱X所述属实,但此事与被告曾XX无关,被告曾X一定会将钱还给原告朱X。

被告曾XX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X与被告曾X系同学关系。2010年初,被告曾X找到原告朱X称因经济周某急需用钱,希望原告朱X借5000元给被告曾X,并承诺不久后归还。原告朱X念及与被告曾X是老同学,且认为被告曾X有还款能力,就将5000元借给了被告曾X。借款后,原告朱X多次找被告曾X要求还款,但被告曾X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2010年12月28日,被告曾X写下欠条,承诺于2011年1月15日归还3000元,于2011年3月X号归还剩余2000元。但被告曾X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X于2012年5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朱x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并不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丽娟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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