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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24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彭立琴,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范利民,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海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6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将打工挣的钱全部交给其父母保管,不给原告分文,原、被告因此而经常打架相骂。婚后不久,原告怀上小孩,可被告不但不关心原告,反而经常打骂原告,致原告流产。原告流产后,被告不是细心照顾原告,而是把原告送给原告父母,对原告不闻不问。两个月后,原告再度怀孕,却再度因为与被告吵架而流产。原告第二次流产还不足十天,被告即要原告出去打工挣钱。2009年11月18日,原告生下男孩魏X昊。小孩满月后,原告带着小孩到被告工作的深圳,被告不但不给原告和小孩生活费,反而一再向原告要小孩的红包钱,并因此再度殴打原告,原告只身到外面打工糊口。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一、准某、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魏X昊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三、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事实虚假,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5日在隆回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魏X昊,小孩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另查明:原告孙某的嫁妆有高、矮组合柜各三组,29英寸创维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冰某、消毒柜各一台,木沙发、茶几各一套,席梦思床、梳妆台各一张,碗柜一个,大、小方桌各一套,被铺四套,液化气灶具一套,落地式风扇一把,火桶一个;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魏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魏X昊由被告魏某抚养成

人,被告魏某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孙某自愿将嫁妆留给小孩魏X昊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其他另无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孙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曾海丰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伍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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