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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57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欧阳征博,隆回县司门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彭XX

原告胡X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海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1月相识,2002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时有吵架现象发生,双方从2010年4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1年3月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某离婚,之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没有任何往来,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准某、被告离婚;二、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三、本案诉讼费归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事实虚假,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邹玉辉妻子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11月订婚。2002年11月25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时有吵架现象发生,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从2010年农历4月开始分居。2011年1月4日,原告胡XX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3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某、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由此得到改善,原告胡XX一直在娘家居住,原、被告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另查明:原告胡XX的嫁妆有高、矮组合柜一套、被褥一套、书桌一张、木沙发一套、谷柜两个、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电风扇一台、梳妆台一张、碗柜一个,VCD一台、席梦思床一张、电饭煲一个、高压锅一个。原、被告婚后没有置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被告彭XX当庭陈述有共同债务.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胡XX与被告彭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XX与被告彭XX自愿离婚;

二、原告胡XX自愿补偿被告彭XX经济帮助款4600元整(此款已当场兑现);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

四、原告胡XX自愿将嫁妆曾送给被告彭XX所有;

五、双方其他另无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胡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海丰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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