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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华、吴国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李某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某,被告肖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10月26日,被告肖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5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约定月利率2.4%,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肖某以其在建的两套住房作抵押。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张某多次催讨,被告肖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未还。被告肖某、李某是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肖某、李某返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1.8万元。

被告肖某、李某辨称,借钱是事实,现在一下还不清。

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某、李某在宜章县X镇X路新华苑进行房地产开发。2011年10月26日,被告肖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率2.4%。借款后,被告肖某分别于2011年10月26日、11月26日、12月26日及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张某支付了四次借款利息,每次支付借款利息为6000元,此后被告肖某再未向原告张某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某、李某欠原告张某的借款25万元,被告肖某、李某同意用其所建的宜章县X镇X路新华苑A栋三单元X住房抵偿给原告张某,作为偿还借款21.12万元(该房面积约为12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760元计算,以房产证标明的面积计算价款,多退少补);

二、被告肖某、李某为原告张某办理宜章县X镇X路新华苑A栋三单元X住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契证,并承担办证费用;被告肖某、李某向原告张某交纳3万元办证押金,在2012年5月2日前交纳2万元,在2012年6月16日前交纳1万元,待被告肖某、李某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办理好并交给原告张某时,原告张某将3万元押金同时退还给被告肖某、李某;

三、用住房抵扣借款21.12万元后,被告肖某、李某尚欠原告张某的借款3.88万元,被告肖某、李某同意在2012年6月16日前返还;

四、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66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3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2300元,被告肖某、李某自愿负担243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伟

人民陪审员吴国义

人民陪审员李某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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