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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3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XX,系原告堂内弟。

被告谭XX

原告谭XX与被告谭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9日上午,原告正准备去新化领取退休工资,行至本村谭X强屋边,恰遇被告谭XX与原告老婆张X娥正在吵架,原告原本想去劝老婆张X娥回家。在劝架中,被告捡起一块砖头将原告头部砸伤,当时原告昏倒在地血流不止,不省人事,立即被送往鸭田某卫生院进行抢救。随后送往隆回县人民医院检查。3月3日,在鸭田某卫生院住院治疗10天。3月14日,鸭田某司法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不同意调解,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行凶打人,使原告所遭受精神损害,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原告自头部被被告砸伤以来,经常出现头痛、体力严重下降、记忆力减退、餐饮不振等现象。因此,鉴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183.8元、治疗费3000元、误某1152元、鉴定费560元、交通费453元、生活补贴费240元、营养及精神补贴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9588.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当天吵架的时候,原告的老婆用砖头砸被告,之后原告的老婆双手捡砖头还追上来想打被告。原告说是来劝架的,其实就是来帮忙打架的。原告说倒在地上血流不止,这不是事实,事实是原告还追了被告30多米想要来打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上午,原告的妻子张X娥与被告谭XX因村X村干部换届选举发生口角,张X娥与被告双方拥在一起发生扭打,原告此时从旁边靠拢指责被告,并用拳头打伤被告的嘴巴,被告也就此用砖头打伤原告。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鸭田某卫生院治疗,当日又转往隆回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药费1434.75元。2012年3月1日,原告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2012年3月3日,原告开始在鸭田某卫生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3月12日,花费医药费849.05元。2012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经鸭田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原告因此诉诸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因口角发生纠纷被告谭XX致伤原告谭XX,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医药费、误某、鉴定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520元,此款限七日内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被告也不要求原告赔偿原告致伤被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肖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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