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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肖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告肖某的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肖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1.5元(已减半),由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建光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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