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嘉,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雨樱,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杰华音像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杰华音像经营部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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