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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房屋开发公司与武汉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西陵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路X—131A栋X门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宜昌市西陵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西陵公司)为与武汉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2月23日发函通知西陵公司,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仍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西陵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韩玫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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