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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3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2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窜到上林县X乡初级中学教师宿舍楼,趁宿舍楼X单元X楼西侧户主覃某不在家,便用携带的两把螺丝批撬开房门后,在房间主卧室的床头盗走一捆用塑料袋包装的1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将所盗取的1500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覃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覃某陈述,证人廖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自首经过和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能主动全部退出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韦宏东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春贝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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