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宏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X路X号120房。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生,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少斌,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广东宏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被上诉人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4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宏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宏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891元由上诉人广东宏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汉华
审判员万力平
代理审判员黄某清
二OO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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