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3年10月28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家。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常找茬与原告生气,且不管家务,更可气的是被告还经常怀疑原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未某某,也未某出答辩。

原告未某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未某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调查,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3年10月28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家,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发生点矛盾,但并未某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也未某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利岩

审判员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贺金霞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明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