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廖某某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侵权案

时间:2001-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三亚民终字第2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男,38岁,汉族,三亚市X镇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如果,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某某因土地侵权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如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为兴建东线高速公路藤桥管理服务区建设项目,经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用和回收部分国有土地出让191.711亩土地归原告使用。再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属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廖某某的宅基地只经藤桥镇X村委会同意,未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宅基地取得手续不完备,不受法律保护。其侵占原告的土地应返还。据此判决:海南东线高速公路藤桥立交处海榆东线侧,被告廖某某现建房的宅基地306.34平方米归原告海南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应拆除其侵占原告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廖某某负担。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称:被告的宅基地是合法取得,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市测绘院的测量结果不一致,本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三亚市测绘院的测量是依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的,应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实际占用的面积应如何返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16日,被上诉人海南东线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高速公路管理中心项目,由征地单位三亚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分别与三亚市X镇椰林管区、海丰管区、三亚林场签订协议,征用土地面积达191.711亩,地段为K284+600-K284+950。1998年2月28日,被上诉人取得三亚市规划局签发的编号98-002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6月26日办理三土房(1998)字第X号土地房屋权证,依法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1996年1月18日,三亚市X镇X村委会讨论同意划给上诉人廖某某宅基地72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军事地下电线、南至军事地下电线、西至海榆东线路边、北至海榆东线路边。1999年2月16日经藤桥镇建设管理所同意报建,交了城建管理费2880元。1999年8月上诉人在该地建房屋。12月10日,被上诉人对其占用被上诉人土地提出异议。后双方经诉讼程序,诉至法院。一审期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委托三亚市测绘院对上诉人廖某某占用被上诉人土地面积进行测量,测绘院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测量报告,分别确认上诉人占用被上诉人土地面积为306.34平方米和284.5平方米。鉴于上诉人对此两个测量结果的不一致表示质疑,三亚市测绘院于2001年3月8日作出《报告》,说明:2000年8月3测绘报告之所以有两个不同结果,原因在于一是手工绘图、一是电脑制图,有一定的误差是允许的;经进一步核实,上诉人廖某某实际占用被上诉人土地的面积应为284.5平方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位于三亚市X镇X村委会K284+600-K284+950处地段191.711亩的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对此,上诉人廖某某无异议。上诉人廖某某不是椰林村委会居民,其使用该村委会土地作为宅基地,不仅需要依法由该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且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方为合法。上诉人廖某某宅基地的取得不符合上述条件,应属非法占用,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上建房使用,实已侵占了被上诉人的土地(284.5平方米)。因此,被上诉人提出返还被侵占的土地的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亚市测绘院的测绘报告经一再核定,符合客观事实,本院采纳其最后关于上诉人侵占被上诉人土地284.5平方米的结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因测绘误差而导致对占用面积的认定有偏差,应予更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二、变更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为:上诉人廖某某应将其侵占被上诉人位于海南东线高速公路藤桥立交处海榆东线南侧的284.5平方米土地(四至范围详见三亚市测绘院2000年8月3日确定的四至座标)归还被上诉人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廖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雷俐

代理审判员孙惠文

代理审判员陈太洪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关后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