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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西安市X区XXX服务员,住西安市X街道XXX。2006年7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5月16日因减去余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21时许,在本市X区门前,被告人杨XX之父杨永安与酒后途经此处的张XX因琐事发生冲突,后杨永安走进该小区对面的麻将馆内,将此事告诉其子杨XX。其间,张XX及其妻杨XX也进入该麻将馆,双方随即发生厮打,杨XX劝架中被被告人杨XX用麻将馆内的打气筒砸中左小臂,致其受伤。作案后,被告人杨XX逃跑。经法医鉴定,杨XX外伤致左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杨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5月31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杨XX委托其父杨XX向被害人杨XX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2.6万元,双方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被害人杨卫荣对被告人杨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6)莲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杨XX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法制观念淡薄,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XX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XX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能够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激化引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杨XX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骆成兴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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