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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甘泉县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延安美水酒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陕西省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甘泉县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西安市X区韩森寨派出所,系该公司企管科副科长。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区居民,现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9月份,被告陕西省延长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李某,在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赊购100盒“十三春秋”、10箱白酒,购酒款为53800元,年底的时候清偿了10000元,剩余的43800元经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没有结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的购酒款43800元,于调解书生效先行支付10000元,下欠的33800元在2012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甘泉县美水酒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忠涛

审判员李某峰

人民陪审员马玉成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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