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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犯合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州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略)。因涉嫌合某诈骗罪,2010年2月25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19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1日决定对宋某取保候审。经泸溪县人民法院决定,2011年6月3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某,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某某,(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合某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肖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泸溪县人民法院认定,泸溪县X村煤矿原名麻X煤矿冷水溪一号井。1990年以来,一直是浦市X村民唐某兴在开采,后因涨大水煤矿被淹以及发生煤矿事故,到2000年煤矿已完全停产。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宋某与其堂姐夫杨某某、辰溪县人向某找到唐某兴,邀约唐某同开采冷水溪一号井,并口头答应出煤后,按每吨煤付十元钱给唐某兴或者给唐某兴30%的股份。因唐某兴原使用的开采证、工商执照已过期失效,于是宋某等人拿走唐某兴煤矿的图纸、开采证某手续重新到县、州、省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某。因国土部门规定探矿证某能发给公司而不能发给个人,2003年11月21日,宋某与宋某明(杨某某之子)、覃某某(向某使用覃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泸溪县金盛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宋某30万,宋某明和覃某某各10万),宋某为公司法人代表。2004年初,宋某等获得了湖南省国土厅为其公司颁发的探矿证,并将煤矿更名为泸溪县X村煤矿。

2004年3月,被告人宋某等人通过招商引资与吉首市的田某某、田某、彭某三人联合某资开采李某村煤矿。宋某、杨某某等以探矿证某股,占45%的股份;田某某、彭某等人投入现金55万元,占55%的股份。一个多月后,宋某与向某因互争采煤权发生矛盾,2004年5月8日,向某和杨某某退股。二人退出后,宋某不再承认与唐某兴的口头协议,导致唐某家人多次到煤矿闹事、阻工。2004年6月28日,经泸溪县X镇政府、泸溪县浦市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由宋某、田某某等出资24万元人民币补偿给唐某兴并当场签订补偿协议。至此,李某村煤矿的股份完全归属宋某和田某某等人。此后因只采到少量煤,煤矿一直处于亏损而被迫停产。

2005年5月9日,被告人宋某与田某某一起引进福建省福清市的薛某丁、郑某甲、夏春龙、李某群四人投资入股联合某采煤矿。薛某丁、郑某甲等人投入现金100万元购买金盛公司李某村煤矿55%的股份,其中30万元用于煤矿的日常生产,另70万元宋某与田某某按股份进行了分红。宋某出让自己所占45%的股份中的25%的股份,田某某出让自己所占的55%股份中的30%的股份给薛某丁等人。福建方投入资金生产一年多时间,煤矿一直采不出煤而亏损,薛某丁等人怀疑宋某在采煤中故意掩盖挖到的煤和有煤不采,要求将采煤承包给贵州省遵义市的田某福施工队,宋某表示同意。2005年5月25日,宋某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与田某福签订了采煤承包合某,将采煤承包给贵州遵义的田某福。贵州遵义的采煤工人下井十几天后采到了煤,同年6月19日,宋某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为由,带人到煤矿工地,将遵义采煤工人赶出工棚。贵州采煤工人当天离开后,福建方停止了投资,煤矿就此完全停产。2006年11月19日,宋某、郑某甲、田某某等对李某村煤矿的所有机械、设备等进行了简单地清点,列具清单作价,以防资产流失和人为变某,并当场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中未提及对公司煤矿股份的处置。

2007年,在田某某、薛某丁等其他股东已离开李某村煤矿而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联系了胡远长,要胡远长帮忙招商引资,通过胡远长的介绍,先后引来黄波、熊某和王某某(身份不明)等人前来投资。黄波等人投入了40万元用于生产,王某某等人投资了60万元用于生产,但由于一直没有效益,黄波、王某某等人先后停止投资并离开了煤矿。2007年底,宋某通过胡远长的介绍,将李某村煤矿80%的股份作价120万元出让给常德石门县的王某任。2008年1月22日,在与王某任签订煤矿股份认购合某时,被告人宋某将李某村煤矿80%的股份作价120万元出让给王某任,并在协议上写明将法人代表由宋某变某为王某任。煤矿开始生产后到2008年5、6月的时候,宋某讲批不到炸药,煤矿停止生产。宋某从中得到股份转让金117.5万元。

2008年5月7日,薛某丁在吉首火车站附近遇到宋某,要求与宋某谈清楚李某村煤矿股份一事,被告人宋某当场给薛某丁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煤矿出煤后,解决股份问题。2008年9月,薛某丁、郑某甲驾车到李某村煤矿找到宋某,要求谈清楚李某村煤矿股份的有关情况。被告人宋某不让二人接近矿洞,而是在办公楼里跟二人说不要到洞口去,等有效益了,再找薛某丁等人协商股份的事。

2008年10月,被告人宋某又招商引进浙江省温岭市的赵某己、赵某云联合某采煤矿。2008年12月26日,宋某与赵某己、赵某云签订合某,将金盛公司李某村煤矿30%的股份作价100万元出让给赵某己、赵某云。赵某己、赵某云共打款90万元。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宋某与浙江省温岭市的赵某丙、赵某生、郑某乙、张某军四人签订李某村煤矿股份认购合某,将煤矿40%股份作价184万元出让给赵某丙、赵某生等四人。在联合某采煤矿一段时间后,浙江方发现被告人宋某在采煤时故意掩盖挖到的煤和有煤不采而与宋某产生矛盾。2009年11月25日,赵某丙、郑某乙等人到泸溪县工商局查阅并复印了泸溪县金盛公司注册登记及股东变某申请资料后,发现金盛公司尚有吉首方彭某等人及福建方薛某丁等人的股份后,认为被宋某诈骗,并于2010年1月13日到泸溪县公安局报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王某任、赵某丙、郑某乙、赵某己、赵某云的陈某;

3、证某杨某树、陈某、黄波、李某明、田某某、彭某、田某、薛某丁、郑某甲、李某群、夏春龙、杨某某、唐某兴、田某福、李某勇、杨某艳、刘永行、刘贵华、张某付、谢某某、杨某义、黄费勇、陈某新、葛建军的证某;

4、书证:户籍证某、项目协议书、探矿权办证某料协议书、证某、记账联、报警案件登记表、关于接110指令出警的情况说明、泸安发(2009)X号、泸安发(2010)X号关于对李某村煤矿予以封闭矿洞的通知、金盛公司注册等资料、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盛公司变某资料、矿产勘查许可证、金盛公司决议书、赵某丙等人的报案材料、宋某与赵某己、赵某云签订的李某村煤矿认购股份合某、赵某丙等人打款给宋某的相关证某、公司变某登记申请书、金盛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金盛公司股东会决议、麻溪口煤矿承包协议书、合某开发合某、收某凭证、收某收某,宋某与薛某丁等人的联合某采经营泸溪县金盛有限公司麻溪口李某村X村煤矿股东责权利协议、薛某丁等人与宋某的联合某采合某、宋某的承诺书、薛某戊等人承包协议、2006年11月19日全体股东协议书、转让分红协议、65年地质勘探资料、探矿权证某关资料、赵某丙、赵某己等人打款给宋某的相关凭证、查询相关银行账户情况、向某、杨某某将股份转让给宋某的股份转让协议、与唐某兴的煤矿开采合某、及唐某兴以前的煤矿资料、与林小敏终止合某及公证、宋某与王某任出让股权80%的协议书、付款凭证、黄波、熊某投资李某村煤矿的合某协议及打款凭证、相关账目。

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合某诈骗罪,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某证某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某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证某不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无罪。

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泸溪县人民法院没有认定宋某在签订合某过程中虚构煤矿100%股份的事实,宋某在签订履行合某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股份而虚构股份数额进行股权转让,其必然导致合某内容的虚假性,即客观上无法履行合某的内容,同时使用谎报、瞒报出煤等欺诈手段,骗取他人大量财物数额达321.5万元,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使他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构成合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应当定罪科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告人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在签订合某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表现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股权,而虚构股权数额进行股权转让,且有不履行合某的行为存在。原判遗漏案件事实,导致定性错误,建议撤销原判,依法对被告人宋某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认为,宋某是在与前一批合某人协议散伙后才将煤矿重新与后一批人协议合某经营,其行为法律允许,不禁止,其所得是合某的。宋某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达不到合某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依法应当判决宋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泸溪县X村煤矿原名麻X煤矿冷水溪一号井,1990年以来,一直是浦市X村民唐某兴在开采,后因涨大水煤矿被淹以及发生煤矿事故,到2000年煤矿已完全停产。2001年至2002年,被告人宋某与其堂姐夫杨某某、辰溪县人向某找到唐某兴,邀约唐某同开采冷水溪一号井,并口头答应出煤后,按每吨煤付十元钱给唐某兴或者给唐某兴30%的股份。因唐某兴原使用的开采证、工商执照已过期失效,于是宋某等人拿走唐某兴煤矿的图纸、开采证某手续重新到县、州、省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某。按国土部门规定探矿证某能发给公司而不能发给个人,2003年11月21日,宋某与宋某明(杨某某之子)、覃某某(向某使用覃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泸溪县金盛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宋某30万,宋某明和覃某某各10万),宋某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除李某村煤矿外无任何资产。2004年初,宋某等获得了湖南省国土厅为其公司颁发的探矿证,并将煤矿更名为泸溪县X村煤矿。

2004年3月,宋某、向某、杨某某等人通过招商引资与吉首市的田某某、田某、彭某三人联合某资开采李某村煤矿。宋某、向某、杨某某等以探矿证某股,占45%的股份;田某某、彭某等人投入现金55万元,占55%的股份。田某某等人投入资金为煤矿架电、修路、买设备、铺轨道即开始生产。一个多月后,宋某与向某因互争控制采煤权发生矛盾,2004年5月8日,向某和杨某某退股。二人退出后,宋某不再承认与唐某兴的口头协议,导致唐某家人多次到煤矿闹事、阻工。2004年6月28日,经浦市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由宋某、田某某等出资24万元人民币补偿给唐某兴并当场签订补偿协议;至此,李某村煤矿的股份完全归属宋某和田某某等人。此后,因只采到少量煤,煤矿一直处于亏损而被迫停产。

2005年5月9日,被告人宋某与田某某一起引进福建省福清市的薛某丁、郑某甲、夏春龙、李某群四人投资入股联合某采煤矿。薛某丁、郑某甲等人投入现金100万元购买金盛公司李某村煤矿55%的股份,其中30万元用于煤矿的日常生产,另70万元宋某与田某某按股份进行了分红。其中宋某华出让自己所占45%的股份中的25%的股份,田某某出让自己所占的55%股份中的30%的股份给薛某丁等人。福建方投入资金生产一年多时间,煤矿一直采不出煤而亏损,薛某丁等人怀疑宋某在采煤中故意掩盖挖到的煤和有煤不采,要求将采煤承包给贵州省遵义市的田某福施工队,宋某表示同意,2005年5月25日,宋某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与田某福签订了采煤承包合某,将采煤承包给贵州遵义的田某福。贵州遵义的采煤工人下井十几天后采到了煤,同年6月19日,宋某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为由,带领近30个社会青年到煤矿工地,强行将遵义采煤工人赶出工棚,要采煤工人马上离开煤矿工地。贵州采煤工人当天离开后,福建方停止了投资,煤矿就此完全停产。2006年11月19日,宋某、郑某甲、田某某等对李某村煤矿的所有机械、设备等进行了简单地清点,列具清单作价,以防资产流失和人为变某,并当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未提及对公司煤矿股份的处置。至此,宋某持有煤矿股份20%、田某某方持有煤矿股份25%、薜吓堂方持有煤矿股份55%。

2007年,在田某某、薛某丁等其他股东已离开李某村煤矿而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联系了被告人胡远长,要胡远长帮忙招商引资,宋某告诉胡远长福建方的薛某丁等人没有放弃煤矿股份,但已经对煤矿停止投资就算是放弃股份了,但胡远长知道情况后,要宋某请律师给福建方送正式的法律文书,通知福建方来解决煤矿的股份问题。2007年,通过胡远长的介绍招商引资,先后引来黄波、熊某和王某某(身份不明)等人前来投资。为得到投资方的信任,宋某和胡远长称煤矿是其两个人的,宋某是法人代表,胡远长是股东,黄波等人投入了40万元用于生产,王某某等人投资了60万元用于生产。但由于一直没有效益,黄波、王某某等人先后停止投资并离开了煤矿。2007年底,宋某通过胡远长的介绍,将李某村煤矿80%的股份作价120万元出让给常德石门县的王某任。2008年1月22日,在与王某任等签订煤矿股份认购合某时,被告人宋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李某村煤矿是宋某和胡远长两个人的(实际上宋某只有20%的股份),将李某村煤矿80%的股份作价120万元出让给王某任,并在协议上写明将法人代表由宋某变某为王某任。煤矿开始生产后到2008年5、6月的时候,宋某讲批不到炸药,煤矿停止生产,王某任等人则返回了石门县。宋某从中得到股份转让金117.5万元。

2008年5月7日,薛某丁在吉首火车站附近遇到宋某要求与宋某谈清楚李某村煤矿股份一事,被告人宋某当场给薛某丁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煤矿出煤后,解决股份问题。2008年9月,薛某丁、郑某甲驾车到李某村煤矿找到宋某,要求谈清楚李某村煤矿股份的有关情况,被告人宋某不让二人接近矿洞,而是在办公楼里跟二人说不要到洞口去,等有效益了,他自己再来找薛某丁等人协商股份的事,并说有外面的人来投资,薛某丁等人去看了,怕外面来的人不肯来投资了。

2008年10月,被告人宋某在薛某丁、郑某甲、夏春龙、李某群、田某某、田某、彭某及王某任等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招商引进浙江省温岭市的赵某己、赵某云联合某采煤矿。在与赵某己、赵某云签定认购金盛公司李某村煤矿股份合某时,宋某明知吉首、福建、石门三方投资方均未退股,并与王某任签有合某将李某村煤矿的法人代表变某为王某任的情况下,而故意采用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相,称李某村煤矿是自己金盛公司的独资实体,100%的股权归自己所有。2008年12月26日,宋某与赵某己、赵某云签订合某,将金盛公司李某村煤矿30%的股份作价100万元出让给赵某己、赵某云。赵某己、赵某云共打款90万元,其中70万元存入宋某的个人账户,另20万元用于煤矿的日常生产。2009年2月16日,宋某采用同样的欺骗方法,私自与浙江省温岭市的赵某丙、赵某生、郑某乙、张某军四人签订李某村煤矿股份认购合某,将煤矿40%股份作价184万元出让给赵某丙、赵某生等四人,宋某将其中134万元存入自己个人帐户并取走,另50万元用于煤矿生产。被告人宋某两次从浙江投资人手中共得股份转让金204万元。

在联合某采煤矿一段时间后,浙江方赵某丙、赵某生、郑某乙、张某军发现宋某在指挥采煤时有意将挖到的煤遮盖不采而与宋某产生矛盾。2009年9月,因探矿证某期,煤矿被相关部门关停,赵某丙、赵某生、郑某乙、张某军离开泸溪县,宋某单独开采了近半个月时间。2009年10月23日,李某村煤矿探矿延期证某下来后,赵某丙、赵某生、郑某乙、张某军要求开工生产,宋某则要对方先付清其9月份一个人生产近半个月的所有费用,在与赵某丙、赵某生、郑某乙、张某军多次协商后,宋某仍要对方支付17万,但赵某丙、赵某生、郑某乙、张某军不同意,协商无果。宋某独自生产期间,赵某丙、赵某生、郑某乙、张某军雇请了工人张某付到煤洞对面的山上偷记出煤数量,后被宋某发现,遭到宋某和煤矿会计黄费勇的追赶。2009年11月25日,赵某丙、郑某乙等人到泸溪县工商局查阅并复印了泸溪县金盛公司注册登记及股东变某申请资料后,发现金盛公司尚有吉首方彭某等人及福建方薛某丁等人的股份后,认为被宋某诈骗,并于2010年1月13日到泸溪县公安局报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某证某:

1、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及辩解:1、李某村煤矿的来源:煤矿以前由唐某兴开采,宋某邀了向某找到唐某兴一起开采煤矿,并口头承诺唐某兴占30%的股份,宋某为能办得探矿证,于2003年底,与宋某明(杨某某之子)、覃某某(向某没有身份证)注册成立泸溪县金盛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注册后,宋某将此50万元注册资金抽走用于办理探矿证,2004年初,宋某等人花费8-9万元办得了探矿证。2、2004年,因没有资金,宋某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吉首的田某某、田某、彭某三人联合某资开采李某村煤矿,由田某某以50多万元占煤矿55%的股份,变某了公司股东登记,田某某等人以彭某一人的名义登记,在登记时写的是认购宋某明20%股份,事实上在签订合某时,田某某等人占55%的股份,田某某等人投资70多万元架电线、修路、修工房、铺轨道、买设备等,生产不久,因资金和管理上的矛盾,杨某某和向某就退股了,退股时,宋某给了他们7万元,后来唐某兴找到宋某要求扯清30%股份的事情,宋某只答应每出一吨煤送唐某兴10元钱,并每月送唐某兴管称的工资600元,因为一直没有出煤,唐某兴反复到煤矿闹事,后经浦市镇政府出面,宋某和田某某共出24万元补偿给唐某兴,至此,煤矿正式归宋某和田某某等人。3、由于一直没有效益,2005年5月初,宋某和田某某引进了福建的薛某丁、郑某甲、夏春龙联合某资开发,在合某中,薛某丁等人以100万元认购公司55%的股权(其中宋某从自己45%的股份中分25%给薛某丁,田某某从55%的股份中分30%给薛某丁等人),宋某至此只有20%的股份。薛某丁支付的100万元,其中70万元是送给宋某和田某某分红,另30万元用于生产,宋某、田某某等人、薛某丁等人按所占股份的比例由投入了部分资金,但煤矿仍然不见效益,期间,薛某丁怀疑宋某的采煤工人故意掩煤不采,便请来贵州的采煤工人,但薛某丁去福建后,宋某以贵州的采煤工人不符合某全标准为由,纠集多人将贵州的采煤工人赶走。2006年6月,煤矿停产,经全体股东商量,将煤矿承包给福建的薛某戊开采,但只开采了一个月就停产了,而后宋某、田某某等人、薛某丁等人对煤矿上所有的设备进行了清算作价,决定不再对煤矿进行投资生产,三方在合某上签了字,在随后的两年里,薛某丁和田某某都没有再找宋某。4、2007年,宋某通过胡远长的介绍先后引进了黄波等人、王某某等人,在签订合某之前,为得到投资方的信任,宋某和胡远长称煤矿是其两个人的,宋某是法人代表,胡远长是股东,黄波等人投入了40多万元,胡远长得到5-6万元的介绍费,王某某等人投资了60万元,胡远长得了8-9万元,2007年,宋某通过胡远长的介绍引进王某任等人联合某资煤矿,王某任出资120万元股份出让金认购煤矿80%的股份,还差点钱没送满,承诺给胡远长按投资金额给10%以上的回扣,5、2008年10月,宋某引进了浙江的赵某己、赵某云联合某采煤矿,在签订合某之前,宋某称李某村煤矿是自己金盛公司的独资实体,宋某拿出60%的股份来转让,其中赵某己、赵某云出资100万元股份出让金认购30%的股份,70万元是宋某的股金打到宋某的工行和农行卡上,30万元用于煤矿生产,但仍然没有出煤,2009年2月,赵某己、赵某云又引进了赵某丙、赵某生、郑某乙、张某军四人联合某矿,宋某同样称李某村煤矿是其公司的独资煤矿,自己有100%的股份,赵某丙等人出资184万元认购金盛公司40%的股份,其中134万元是宋某的股金打到宋某农行和信用社的卡上,另50万元用于生产。2009年9月,因赵某己等人不肯出钱,煤矿被迫停产,赵某己等人回去了,宋某则一人开采,后到10月,探矿证某下来了,赵某己又来开采,宋某则叫赵某己先将自己9月的费用付了,后因为费用谈不和,赵某己到县安监局告状,煤矿停产。6、2007年2月,宋某办理探矿证某期支付了5000元,2008年5月,宋某在吉首办理探矿证某期时,遇到了薛某丁,薛某丁要求谈清楚煤矿的股份问题,要求退还薛某丁本金,此次办证某8万元由王某任、陈某某等人支付,但因为宋某没有钱,宋某写了承诺书,承诺在煤矿出煤后,解决股份问题。2009年9月,为办理延期,与赵某丙等人一起出资13万元。7、在招商引资王某任等人时,没有告诉薛某丁等人和田某某等人,在招商引资浙江赵某己等人时,没有告诉王某任等人。8、所得钱财用于还账,给子女存了50万元,给张某珍50-60万元。

2、被害人的陈某:

①王某任证某:2007年到2008年,王某任到浦市X村煤矿,王某任以120万元买了李某村煤矿80%的股份,在签订合某前,宋某和胡远长说煤矿是他两个人的,但王某任听他人讲李某村X乡的黄老板(黄波)在开采,当时王某任就不想来投资,但2008年1月,宋某和胡远长赶到石门县,称黄老板已经放弃了,并有书面材料,煤矿是其两个人的。于是双方签订了合某,包含办理探矿证某期手续的费用,王某任一共支付给宋某120万元股份出让金,还支付了40余万元用于生产。但因为宋某讲炸药批不下来,无法生产,所以停产了,但王某任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股份。

②杨某树证某:与王某任的陈某基本一致,杨某树投资了16万元。

③陈某证某:与王某任的陈某基本一致,支付了8万元办理探矿证某期,另外还投入了12万元

④黄波证某:2007年初,通过胡远长的介绍,黄波、熊某、毛伟兵投资开采李某村煤矿,在2007年5月12日签订合某时,宋某说他是煤矿的法人代表,胡远长也有股份,煤矿是其两个人的,在投入40万元后,因仍不见出煤,黄波等人决定减少投资,2007年6月24日,变某合某为其投入资金52万元,金盛公司按每吨煤支付他们52元作为回报。一共支付了52万元后,通过计煤,煤矿陆续出了2000多吨煤,但宋某没有给他们利润。

⑤赵某丙证某:1、投入了184万元,其中134万元打入宋某的个人账户,另外50万元用于生产;2、期间,赵某丙提出更换管理人员的要求,但宋某不同意;3、在投资之前,宋某对其说煤矿是宋某一个人的,有100%的股份,其中30%的股份已经卖给了赵某己等人,没有其他人占有股份。宋某在签订合某时还出具了一份2008年12月29日出具的林小敏30%的股份已经被宋某收某,除了30%的股份是赵某己的外,其余的70%都是宋某的,得到了赵某丙、郑某乙等人的信任。4、(2010年8月陈某)黄费勇、覃某某等人到长沙茉莉花大酒店找赵某丙、郑某乙等人,称愿意赔200万元用于和解,不要告宋某了。

⑥郑某乙摘录:我们问宋某,问他的煤矿有没有开采手续,与别人是否有过经济纠纷,宋某说这个煤矿是他一个人独资的,与别人没有经济纠纷。宋某给我们打了两张某某,其中一张某某上写明134万股权转让合某款是宋某个人的,另一张某某上写明50万元是汇到公司账户上,作公司流动资金用。我们投资后就派赵某生与赵某己两人住在这里管理,赵某己一直长住泸溪管理经营煤矿,我们四人轮流住在白沙,我们一来白沙,宋某的煤矿就不开了,他讲县里查的严,不能开工,我们因为是外地人,长住这里开支大,吃不消,他等我们走后,他就又开了,我们投资经营了将近半年,赵某生讲只卖出去十多万元的煤矿,所得的钱又全给工人发工资开支用掉了,我们没有分得一点利润,后来我们听矿上的工人说宋某要工人将提到矿的巷洞又掩埋了起来,我们知道这个情况,就请了一个新疆的技术人员来看,但宋某以种种理由不让我们下井去看,因为没开工,巷道被水淹了,我们请来的技术人员也没有看到井下的情况,之后我们找矿上的工人一个个核实情况,有一部分工人就实事求是的向某们讲了,讲他们已经打到煤了,又被掩埋了,这样我们就与宋某发生了矛盾,我们要宋某将矿上的工人换掉,他不肯,我们自己请的工人入不了场,我们就知道宋某是骗我们的。证某:与赵某丙的陈某基本一致,期间,听一些工人说有掩煤现象,赵某丙等人提出更换采煤工人,但宋某拒绝,宋某提出要赵某丙等人支付27万元宋某自己生产产生的费用,赵某丙等人才能继续开采。

⑦赵某己摘录:2008年下半年,赵某己通过林小敏的介绍,认识了宋某并投资煤矿,在投资之前,宋某称金盛公司是他一个人的独资公司,金盛公司下的李某村煤矿也是他一个人的煤矿,宋某占100%的股份,他将60%的股份卖给赵某己,赵某己和赵某云一起出资100万元购买宋某30%的股份,林小敏出资100万元买宋某30%的股份,90万元送给了宋某。2008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认购合某,到同年12月26日,林小敏的100万资金没有到位,宋某将林小敏的30%股份又收某去了。2008年12月后,赵某己又介绍赵某丙等人购买了宋某40%的股份,其中134万元送给宋某,50万元用于生产,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7月,一直没有打到煤,到2009年7月终于采到煤,但宋某突然讲没有煤采了,出于怀疑,赵某己花钱买通了工人问了采煤工人一些情况,采煤工人告诉赵某己等人宋某采到煤后又叫工人将煤掩盖起来,重新找别的没煤的采,2009年10月,赵某己等人到工商部门调查,发现宋某只有煤矿45%的股份

⑧赵某云证某:赵某己、赵某云、郑某乙的陈某证某宋某隐瞒了煤矿尚有其他股东存在的事实,称煤矿是宋某一个人的,与赵某己、赵某丙签订认购股份合某,将煤矿的30%股份转让给与赵某己等人,将煤矿的40%股份转让给赵某丙等人,并发现宋某故意掩盖采到煤的事实,在赵某己、赵某丙等人找来新疆的工程师称要考察煤矿,宋某以上面要检查封矿为由,将煤矿停工,等赵某己、赵某丙等人回去后,宋某又开始开采。

3、证某证某:

①李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在李某村煤矿负责生产安全)证某:直到2009年7月煤矿都没有产处什么煤,当时听到别人讲洞子里打钻的人打到煤层了,但不知是怎么的,又不采那些煤,我当时在井上,没有到井下,具体我也不清楚,听讲浙江人也到底下看过,但没有开采打到煤的地方,还是打新的航道,结果打到红岩了,浙江人后来就不肯投资了,为了已经打到煤层,黄费勇、张某、张某军他们都不跟我讲一声的事,我还跟黄费勇他们几个泸溪的管理人争了几句,我讲打炮的打钻的都讲打到煤层了,你们怎么不跟我讲,他们跟我讲,打到煤了也不关你的事,反正迟早你会晓得。证某:李某村煤矿从2004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②田某某(男,53岁,土家族,个体经营者,住吉首市X区)证某:我们当时是买了他煤矿的55%的股份,我们投资了120多万元后,一直没有出煤,到2005年6月的时候,我们没有钱出了,宋某又偷偷的招商了,招来了几个福建老板,送我们的股权转让金有70万元,我分得30多万元,还有几十万元作为煤矿开支,具体数字以合某为准。福建郑某甲他们来了后一直没有采到煤,郑某甲怀疑宋某在请本地人做工的时候,采到煤了,但宋某故意隐瞒,福建老板就从贵州请了采煤工人,但宋某就想方设法将贵州人赶走,福建人投资一年多时间一直没有什么效益,最后就不再投资了。到2006年11月底,宋某、我、郑某甲将煤矿上的设备都清理好了,要我签字,我也签字了,但当时,大家都没有讲是公司的资金清算,只是讲清理公司煤矿的现有设备,大家更没有讲到要求退股份的事情,当时将所有的设备作价9万5,也没有讲是送给宋某用,他后来擅自用了,也没有跟我们讲。宋某也从来没有跟我讲过给浙江老板转让股份的事情。

③彭某(男,37岁,土家族,住吉首市X区)证某:麻溪口有个本地人姓唐,以煤洞是他的为由要求入股,为此姓唐某到煤矿闹事,后经过浦市司法所调解,赔偿姓唐某24万元,当时这笔钱是由我和我姐夫(田某某)出的。2006年11月19日的协议书并不是终止合某,而是对煤矿的资产作一个盘底,作好价,做封存,并没有说处置,当时主要是怕我们离开煤矿后那些资产被别人私自处理或被盗。这份协议后,我们当然还有股份在金盛公司,我们按2005年6月签订的协议占25%的股份,而且联合某采合某中明确签订的合某有效期至双方签字煤矿报废为止。证某:田某某、彭某这方并没有放弃股份。2006年3月彭某离开煤矿后,有税票(辨认后)反映,宋某私自开煤矿有一些销售收某(30-40万元)。

④田某(男,47岁,土家族,住吉首市X区)证某:因为宋某打得煤后会偷偷的卖掉,所以双方都派人守,薛某丁讲宋某爱偷偷的卖煤,经常吵架,挖煤的都是宋某请的辰溪人,薛某丁不信任他,就叫了贵州的一帮人来采煤,双方也扯皮,最后贵州人还是被宋某赶走了,我们还赔了贵州人一万多元的损失。到2006年5、6月煤矿就停产了,后来薛某丁就提出要清资产,我们股东都同意,清理资产的目的是我们投入了这么多钱,现在停产了,我们要清理一下还有什么资产,最后于2006年11月19日清理了资产,并形成了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只是就当时煤矿的现有资产进行一次清算和评估,但是没有就清理出的资产如何处理做出决定,清理资产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宋某私自将矿里的资产处理变某,那次三方只是派代表签字,宋某、福建方是郑某甲,吉首这方代表是田某某,我当时参加了清算,但是没有签字,因为只是清理财产,并不是分财产或者讲公司解散了。到目前为止,清理的资产没有变某或者折价处理,公司也没有解散,也没有到工商部门注销公司。证某:2006年11月的资产清理并不是公司解散,田某这方面的人也没有放弃股份。

⑤薛某丁(男,48岁,汉族,个体经营者,福建省福清市X区)证某:我们投资生产后,一直没采到煤,我们有点怀疑,因为原先的采煤工人都是宋某请的本地人,我们经过股东商量后,我们就请贵州遵义田某福他们专门来开采煤,田某福他们进场采煤后,宋某就控制不住局面,他们就千方百计找贵州人的差错,最后由宋某的妹郎出面请了几十个烂儿,拿枪刀到追砍贵州人,贵州人被逼无奈就走了,所以又由宋某自己搞,又采不到煤,到2006年,我们没采到煤,投入了大量的钱,没有效益,就停产了,到2006年6月,宋某讲有一个钻孔有煤,由我们包给福建的一个老乡叫薛某戊的,由他出资20万元,宋某保证某要20万元就绝对打到煤,如果我们让薛某戊出资20万打进200米,没有煤采,宋某的所有股份都由我所有,后来由薛某戊出资20万元,我出10万元,打了2个多月,一直没打到那点,我们又被宋某骗了,到2006年下半年,我们就没有再投资了,煤矿也就停产,我后来多次打电话给宋某,他一直都不肯接电话,到2008年5月,我在吉首火车站附近正好碰到宋某,我问他还钱,他跑不掉了,就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书,答应出煤后,退还我的股份本金,他写的承诺书我复印一份给你们,后来,我再打他电话,宋某又不肯接电话了。2006年11月20日,宋某与郑某甲、田某某签了一份协议书,进行资产清算,当时他们签的我不知道,后来郑某甲拿协议书讲是煤矿的设备、机械的清单作价,我不承认只有那么点钱,我一直想找宋某讲这个事,他一直不肯与我见面。证某:宋某的掩盖采到煤的事情,为控制采煤,将薛某丁等人请的工人赶走,以及宋某中断与薛某丁的联系的事实。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已将宋某的承诺书给宋某本人辨认,宋某承认有此事。

⑥郑某甲(男,55岁,汉族,福建省福清市X镇X村)证某:2006年11月19日公司清理的目的我和田某某怕宋某把设备卖掉,先把设备清一下,主要清点能够拆走的设备,对于矿洞、矿上的X栋平方,道路堡坎等不能移动的东西没有清理,估计9.5万元,如果设备今后卖掉,几个股东再按股份分成。但是没有就设备怎么处理进行协商,也没有就公司是否解散,到工商去注销公司,各股东是否放弃煤矿股份进行协商。尔后发现有新面孔在煤矿开采,但是联系不了宋某,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2008年5月,薛某丁在吉首遇见宋某,要宋某写了承诺书,意思是说李某村煤矿的股份我们没有放弃,投入了那么多线,要宋某退本钱,协商股份的事情。签这个协议以后不久1、2个月左右,我和薛某丁还到李某村煤矿找过宋某,当时煤矿正在生产,宋某见我和薛某丁到煤矿上来了,不让我们到洞口去看生产,叫我俩到离洞口几十米的办公楼去协商,他当时跟我俩说不要到洞口去,等有效益了,他自己再来找我们协商股份的事,他说又叫了外面的人来投资,我们要是去看了,怕外面来的人不肯投资了。

⑦李某群(男,50岁,汉族,住福清市X村南X号)证某:按照当初签订的联合某采合某上注明,要双方股东全部到场签字同意矿井报废不再开采为止,我都没有签过矿井报废的字,况且我还打过宋某的手机询问煤矿的开采情况,也通过郑某甲打听煤矿的情况,所以我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放弃。

⑧夏春龙(男,41岁,汉族,住福清市X镇X巷47-X号)证某:我们福建方就提出由贵州人田某福带一帮人来开采煤矿,开始宋某不同意换工人,后来同意了,贵州人来了而是多个在井下采煤,因为没有炸药,开始宋某不肯去开炸药,说开不到,贵州人只能就原来的航道进行整改,没有炸药打不了掘进,不能重新开航道,后来我们逼宋某买炸药,要掘进找煤,宋某就叫了一些本地人和辰溪人来赶贵州人走。井下都是由宋某负责,宋某说打掘进没有什么煤,铜仁有个姓杨某,还有个辰溪叫李某长的工人,他们两人说,在井下打掘进的时候井下有煤,宋某不让采,也不跟我们吉首、福建的股东说有煤,宋某还偷偷的将轻轨卖掉,有时候挖到一两车煤,宋某晚上就偷偷的卖掉了。

⑨杨某某(男,54岁,汉族,住泸溪县X组)证某:向某、宋某、杨某某等人从唐某兴那里联系开采煤矿的事情,以及后来向某、杨某某退出股份,由田某某和宋某给两人各送7万元股份转让金。因后来宋某和田某某认为唐某兴没有股份,不同意将出煤后以8元钱提成并付每月600元钱给唐某兴,唐某兴到工地阻工,后来宋、田某唐某偿了24万元。

⑩唐某兴(男,63岁,住泸溪县X村)证某:向某、宋某、杨某某等人从唐某兴那里联系开采煤矿的事情,宋某承诺给唐某兴30%的股份,但后来宋某说唐某兴没有参与煤矿,不承认股份一事,唐某兴则到煤矿闹事,后来经政府协调,宋某、田某某给唐某兴补偿了24万元,以及后来向某、杨某某与宋某在管理上产生矛盾退出股份。

⑾田某福(男,58岁,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证某:贵州工人刚采到煤,采到10几吨煤后,宋某就带人来赶采煤工人了,宋某赶走贵州工人主要是想控制采煤,他用的都是他们亲戚采煤,不想让我们去采。

⑿李某勇(男,35岁,住贵州省遵义县X组)证某:施工约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开始采出煤了,正当出煤后不久,宋某就带着3、40个社会的烂儿来赶贵州工人。宋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采煤。

⒀杨某艳(女,28岁,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X组,李某勇的妻子)证某:宋某带人将贵州工人赶走的情况。

⒁刘永行(男,45岁,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X组)证某:刚采到煤的那天下午,宋某带了三四十个黑社会的人拿着刀枪将我们采煤工人赶走。宋某对我讲:你们不能到这里来采煤,煤只能由我们本地人采。

⒂刘贵华(男,52岁,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X组)证某:贵州工人在那里采出十几吨煤,后来被宋某赶走。

⒃张某付(男,41岁,苗族,住吉首市X组)证某:2008年腊月在李某村煤矿上班,大约打了三四十米就出煤了,之后两天出一次煤,一次有两车,煤都卖掉了,并且每次都是晚上出煤,一次大约30吨,每次都是下午5、6点钟开始出煤的,每次出煤矿长之类的人都要交待我们讲,不要讲出去。在去年6月的时候,我们本来在南航道打出煤了,大概打了100多米,出煤了,当时我在下面做了三天,他们就安排我们用土把煤盖了,又叫我们往旁边打。我没做后,12月22日浙江老板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李某村煤矿帮他看一下是否出煤,我看了三四天后,被矿上的工人发现了,他们就追我,追到麻溪口桥上,被黄会计打了一拳,我打了110报警。

⒄谢某某(男,41岁,苗族,住辰溪县X组)证某:2006年开始在李某村煤矿做工,2009年6月挖到煤的时候,我们大家主要是辰溪人和宋某关系好,就给宋某出主意讲把浙江人赶走,把煤用渣滓掩了,宋某就同意了,就叫做工的把挖到煤的地方掩了,还有就是有几次大家在工地上扯谈时,宋某交待大家讲把出煤的情况不要给浙江人讲。

⒅杨某义(男,42岁,土家族,住白沙镇X组)证某:宋某要浙江方承担其开采期间的费用17万元,浙江方只肯出9万元,后来要宋某去取账目,但是宋某没有来,而是叫其妹拿了账目来,事情没谈好,浙江人则回浙江了。

⒆黄费勇(男,34岁,汉族,住泸溪县X村煤矿会计)证某:宋某认为贵州工人达不到合某要求,采不到煤,将贵州工人赶走;2006年请段的目的是宋某和大家算个账,看矿里可以拆除的设备值多少钱,只讲公司倒闭,不再生产,至于是不是公司解散,是不是放弃股份,没有进行协商。

⒇陈某新(男,67岁,土家族,住吉首市一中桥头,薛某丁的岳父)证某:轻轨没用完被宋某晚上喊车拖走偷偷卖掉,另外一次晚上拖了两车煤,却不入账,宋某怕贵州工人采出煤,强行赶走工人。

(21)葛建军(男,46岁,土家族,住白沙镇财政局宿舍四栋一单元X号)证某:2005年6月,宋某、薛某丁到工商办理变某手续,但是因为缺乏资料,未能申请成功。

(22)胡远长证某:1、2006年至2007年,胡远长三次帮助宋某招商引资,第一次是黄波等人,胡远长得信息费3万元,第二次是王某某等人,胡远长得信息费4万元,第三次是王某任等人,先是得了3万元钱,后来又得了些钱记不清楚了。一共大概是21万-22万左右。在三次招商引资中,胡远长均称宋某是煤矿老板,胡远长是股东,隐瞒了福建薛某丁、王某某等人股份和黄波参与开采的事实。2、胡远长听宋某煤矿的采煤工人讲宋某专门掩煤不采,目的是让投资的老板离开,又重新招商引资。

(23)覃某凤(女,44岁,苗族,住县幼儿园宿舍,宋某的妻子)证某:宋某送给她一张某行卡讲卡上有几十万元钱,叫其保管,密码没有告诉她,还有一张某行存折,讲存了10万元,存折是其儿子宋某的名字。

4、书证

①户籍证某证某宋某于X年X月X日出生。

②项目协议书、探矿权办证某料协议书、证某、记账联证某办理探矿权证某相关资料,2008年5月,2009年8月两次办理,每次办证某分别为4万元。

③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某李某村煤矿发生纠纷(宋某赶走贵州工人),夏春龙报警的事实。

④关于接110指令出警的情况说明证某2010年1月3日,因张某付帮浙江老板看李某村煤矿是否出煤,被宋某等人追打。

⑤泸安发(2009)X号、泸安发(2010)X号关于对李某村煤矿予以封闭矿洞的通知证某:2009年11月23日、2010年1月7日,泸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李某村煤矿封闭矿洞。

⑥金盛公司注册等资料、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盛公司变某资料证某2003年11月21日,金盛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万,宋某30万,宋某明和覃某某各10万。以及后来田某某与薛某丁等人入股申请变某登记的情况。

⑦矿产勘查许可证某实:2008年9月10日办理的探矿证。

⑧金盛公司决议书证某2009年7月17日,宋某与赵某丙等人协议有51%股份表决同意,有打包出卖的权利。

⑨赵某丙等人的报案材料证某:当发现被骗后向某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⑩宋某与赵某己、赵某云签订的李某村煤矿认购股份合某、宋某与赵某丙、郑某乙、赵某生、张某军签订的李某村煤矿认购股份合某证某,2008年12月26日,宋某与赵某己、赵某云签订认购股份合某,称宋某将金盛公司所属的独资实体李某村煤矿的30%股份转让给赵某己、赵某云,赵某己、赵某云以100万元认购。2009年2月18日,宋某与赵某丙、郑某乙、赵某生、张某军签订认购股份合某,称宋某将金盛公司所属的独资实体李某村煤矿的40%股份转让给赵某丙等人,赵某丙等人以184万元认购,其中50万元作为公司流动资金。

⑾赵某丙、赵某己等人打款给宋某的相关证某、收某、欠条证某,赵某丙等人给了宋某184万元股份转让金,赵某己给了宋某90万元股份转让金、尚欠10万元。

⑿公司变某登记申请书、金盛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金盛公司股东会决议、麻溪口煤矿承包协议书、合某开发合某、收某凭证、收某收某,宋某与薛某丁等人的联合某采经营泸溪县金盛有限公司麻溪口李某村X村煤矿股东责权利协议、薛某丁等人与宋某的联合某采合某证某,2005年6月28日薛某丁等人以100万元购买金盛公司55%的股份,田某某等人入股资金为55万元,后来又投入72万元,与薛某丁等人的联合某采合某中:合某合某终止时,李某村煤矿的机械设备及资金投入按股份比例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联合某采经营泸溪县X村煤矿的有效期至甲乙双方认可签字煤矿报废为止,薛某丁等人陆续给了宋某100万元;田某福承包开采煤矿的情况;。

⒀宋某的承诺书证某,2008年5月7日宋某亲笔书写了“宋某与薛某丁等人合某股份问题等煤矿出煤时进行协商,解决股份问题,如出煤后没有协商后果自负,所有损失即一切纠纷由宋某承担,以后股东了解情况如实告知。”此承诺书经宋某辨认,宋某承认有此事实。

⒁薛某戊等人承包协议,2006年6月25日,薛某戊承包煤矿。

⒂2006年11月19日全体股东协议书证某:2006年11月19日,宋某、田某某、郑某甲签订协议煤矿停产,对可拆除的设备进行清算。

⒃转让分红协议证某,田某某和宋某在引进薛某丁资金后的分红协议。

⒄65年地质勘探资料证某了地质情况。

⒅探矿权证某关资料证某,2005年2月、2007年4月、2009年10月,办理了探矿证。

⒆赵某丙、赵某己等人打款给宋某的相关凭证,证某了转款的事实。

⒇查询相关银行账户情况,泸溪县公安局2010年3月2日已冻结宋某的资金281307元。

(21)向某、杨某某将股份转让给宋某的股份转让协议证某,2004年5月8日,宋某、田某某给其二人股份转让金各7万元。

(22)与唐某兴的煤矿开采合某、及唐某兴以前的煤矿资料证某,向某承诺给唐某兴分成按收某的30%分红。

(23)与林小敏终止合某及公证某实,宋某于2008年12月26日发给林小敏的收某林小敏股份的通知,但由于林小敏拒绝签字,还做了公证。

(24)宋某与王某任出让股权80%的协议书、付款凭证某实:2008年1月22日,宋某将李某村煤矿8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任,王某任先后支付了117.5万元(未包括办探矿权证某用4万元)。

(25)黄波、熊某投资李某村煤矿的合某协议及转款凭证某实,黄波等人在煤矿上投资40万元。

(26)相关账目及借据证某了宋某用于煤矿的开支系从薛某丁方等人处借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某中,骗取他人资金321.5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辩称,宋某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具有合某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应当判决宋某无罪。经查,其一、宋某在其他股东并未退股且自己仅有20%煤矿股份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拥有全部股份,欺骗其他投资者,将同一煤矿的股份多次转让给他人,所得股权转让款全部由其个人占有。①2006年11月19日,宋某与薜吓堂等其他股东签订了清算协议,但双方并未就煤矿股份作出处理,双方也未算彻底对煤矿进行结算,此时,不能视为煤矿是宋某一个人的,特别是2008年5月7日,宋某给薛某丁等人出具了承诺书,称等煤矿出效益后,再解决煤矿股份问题。由此可见,宋某对薛某丁等人尚持有股权是明知的,而在后来的招商引资中,故意隐瞒;②宋某在给王某任转让80%股份时隐瞒了福建方、吉首方股份的事情;③2008年12月,宋某明知在与王某任签订协议时已协议将煤矿的法人代表变某为王某任,又隐瞒事实真相,将煤矿30%股份转让给浙江赵某君一方,骗取浙江方的股权转让金。④2009年2月,宋某又隐瞒真相,将煤矿40%的股份转让给浙江赵某丙一方。其二,宋某存在故意不履行合某的行为,并借此赶走投资方,以达到再转让股份的非法目的。①宋某有不履行合某的行为,依据李某村煤矿的矿长李某明、矿工张某付、谢某某等人、投资方薛某丁、田某、夏春龙的证某和被害人赵某己、赵某丙等人的陈某证某,宋某对所开采的煤矿情况故意瞒报、谎报,将采到煤的地方予以掩盖,要采煤工人往无煤处掘进。以此让投资方以为开采不出煤而自动离开,然后宋某再去找新的投资方。②贵州遵义的田某福等人下矿井开采出煤后,宋某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为由,组织社会青年将贵州方采煤工人赶走。综上,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以转让煤矿股权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股权转让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重复转让的行为,符合某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宋某及辩护人辩称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抗诉机关及州检察院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合某诈骗罪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合某诈骗罪,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某证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某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某不足的理由,没有客观、全面地综合某析全案证某,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2011)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宋某犯合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三、追缴原审被告人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21.5万元,发还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鲁勤练

审判员向某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某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某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某的;

(二)以伪造、变某、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某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某或者部分履行合某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某的;

(四)收某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某、货某、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某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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