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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罗某未取得林业部门有关砍伐许可手续,在桂平市X村火烧岭砍伐其本人种植的杉木林一幅。经林业部门鉴定,被滥伐林木175株,蓄积16.7立方米,出材量12.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表,户籍证某、抓获经过、证某、砍伐林木位置图、砍伐林木现场清点记录、砍伐林木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某张文彪的证某、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周小滟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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