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王某。

指定代理人:王某。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申请人王某诉称:被申请人系宁海县X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现年64周岁,育有二女王某与王某。2010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因脑动脉血管瘤破裂先后被送至宁波第二医院、上海华山医院住院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但是至今昏迷不醒,现住宁波康复中心。现被申请人由申请人照顾,申请人一直在履行监护人的责任,也愿意继续负责照顾被申请人的生活并履行其他监护人的职责。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

经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查,被申请人自2010年10月21日因脑动脉血管瘤破裂住院治疗,至今仍未见好转迹象,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言语功能丧失,成人智残评点量表检查20分,属于极重度缺损,符合“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痴呆)”的诊断标准。被申请人目前处于严重痴呆状态,不能表达自己意愿,丧失认识、判断能力,对自己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为王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葛丹芳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爱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