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绰号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0日被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7年5月27日被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8月29日被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1)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健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经审理查明:

1、2011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阿长”窜到本市X区X路“蒙山牛酒楼”地下建设银行门口对开停车处,用六角匙和液压剪盗走被害人罗ⅩⅩ停放该处的铃木之鹰48C女装助力车一辆(车架号(略),发动机号(略),价值1885元)。后由“阿长”销赃,田某分得赃款200元。

2、2011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阿长”开一辆助力车,窜到苍梧县X镇X路X号门口,用液压剪和六角匙盗走被害人蔡Ⅹ停放该处的日铃女装助力车一辆(车架号(略),发动机号(略),价值1250元)。得手后,田某和“阿长”将车开回梧州市。

综上,被告人田某参与盗窃作案二起,盗得物品共价值3135元。

另查明,2011年7月4日23时许,田某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当场盘问检查,田某在回答公安人员盘问时转身想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并对田某人身进行检查,在其身上衣服口袋发现自制六角匙、小套筒各一把。公安人员问及自制六角匙、小套筒是怎么回事时,田某沉默不语。后被公安人员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于2011年7月5日12时20分至16时11分的继续盘问笔录中,开始交待上述二起盗窃作案等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罗ⅩⅩ的陈述及其买车发票、车辆资料,证实其于2011年7月3日15时许将一辆铃木之鹰黑色女装助力车(该车车架号(略),发动机号(略))停放在金城宾馆门口,锁好车头锁和防盗锁,到4日零时取车时发现助力车不见了。

2、被害人蔡某陈述及车辆资料,证实其于2011年7月4日13时左右,将一辆日铃牌x女装助力车(该车车身红色,车架号(略),发动机号(略))停放在苍梧县X镇X路X号门口外,锁好车头锁和防盗锁。到13时10分左右发现该车已被盗。

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1年7月4日23时左右在市区X区X路小山里发现可疑人员田某,并对其当场盘问检查,在其身上检查到可能是作案工具的六角匙和套筒等,后将田某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田某遂交代其伙同他人盗窃助力车的事实。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田某身上扣押作案工具六角匙一把、小套筒一把。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田某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

6、梧价鉴刑[2011]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铃木之鹰48C女装助力车价值1885元、日铃女装助力车价值1250元。

7、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田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证实:①2011年7月3日晚9时许,其和“阿长”到梧州市X区附近,看中一辆停放在银行门口空地的黑色女装助力车,由“阿长”用液压剪剪断防盗锁,其用自制六角匙撬开电门锁,得手后由其开走,后由“阿长”卖得400元,其分得200元。②2011年7月4日13时许,其和“阿长”携带液压剪和六角匙等工具,来到苍梧县X镇广场附近,在一处私人屋门口发现一辆枣红色女装助力车,由“阿长”用液压剪剪断了车子的防盗锁,其用自制六角匙强行扭开电门锁,得手后两人开车回到梧州市区。③2011年7月4日23时45分左右,其在回答公安人员盘问时转身想跑,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并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在其身上衣服口袋发现自制六角匙、小套筒各一把。公安人员问及自制六角匙、小套筒是怎么回事时,其沉默不语。

8、(2008)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田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7年5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8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的身份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田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之一,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田某在2008年8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田某还于2005年因盗窃被判过刑,虽不属累犯,但属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田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某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六角匙、小套筒各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3135元,其中罗ⅩⅩ1885元、蔡Ⅹ1250元。

上诉人田某认为,其有自首情节,但原判没有认定,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田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田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田某认为,原判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田某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盘问并抓获,公安人员在其身上衣服口袋搜出作案工具自制六角匙、小套筒各一把。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田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上诉人田某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田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将该案发回重审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田某所犯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原判根据田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田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田某请求本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于法无据。故对上诉人田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田某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君

审判员周猛

代理审判员蒋纬

二○一二年四某九日

书记员陈剑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审 田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