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五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五街X号方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丽佳图文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上龙北巷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被告北京慧丽佳图文制作中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0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3元,减半收取2826.50元,由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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