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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刑初字第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新旺,又名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武县X镇新市场。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武县看守所。

自诉人蒋新旺以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查查明:2007年12月3日晚约8时许,被告人罗某持有菱角的不锈钢管致自诉人蒋新旺头部构成轻伤。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罗某表示认罪伏法,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蒋新旺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罗某的刑事指控。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诉人蒋新旺对被告人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撤回刑事自诉。

二、被告人罗某赔偿自诉人蒋新旺医疗费、护某、误工费、营养补助费、鉴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0元(已当庭给付)。

三、自诉人蒋新旺自愿放弃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唐某跃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二○一二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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